新華社廣州7月13日電(記者 吳濤、周強)《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草案)》日前進入人大審議階段,這一草案規定小攤販無需工商登記,只需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食品攤販登記卡後即可經營。這有望改變城市小攤販在法律法規上面臨的尷尬局面,使其明確獲得合法經營身份。
      據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外提供的數據,目前廣東全省共有食品小作坊兩萬多家,各類食品攤販近30萬家,二者從業人員共計80多萬人。
      廣東當前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管上的尷尬主要體現在兩方面:第一,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了食品生產經營需前置許可,但現實中大部分食品小作坊達不到核發許可證的條件,也沒有專門規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法律、法規,監管部門核發證照時無法可依。同時,原有經營者在衛生許可證到期後也無法換領生產許可證,新開辦申請人因未取得前置許可而無法領取營業執照。第二,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管主要依據是各部門的規範性文件,部分監管措施的合法性時常受到質疑。
      新提交審議的《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草案)》引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登記管理制度,通過對食品小作坊核發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和對食品攤販劃定經營區域、發放食品攤販登記卡進行管理,並明確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規範及其相應的食品安全責任等。
      根據草案規定,食品攤販僅需向經營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食品攤販登記卡後,便可在劃定區域和時段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無須再進行工商登記。而食品小作坊開業營業除了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還需辦理工商營業執照。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有效期為三年,食品攤販登記卡的有效期為一年。辦理登記證和登記卡不收取任何費用。
      新規定不僅降低了小作坊與食品攤販進入市場的門檻,將管理的職責下放到基層,還相對簡化了程序。
      值得註意的是,新規定也對經營區域做出了規定,違規者仍將被查處。根據規定,在有形市場或者固定店鋪經營的食品攤販,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管理。對於在劃定的食品攤販區域和時段以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流動食品攤販違法經營食品的行為,仍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承擔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職能的部門依法查處。  (原標題:廣東省擬出食品新法規 城市小攤販有望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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